招標資訊- 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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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4年度招標第17批標租不動產資訊
公告日期:114年09月30日
開標日期:114年10月20日
-
標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 租約類別 租期
(年) 競標底價
(元) 投標保證金
(元) 使用限制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備註 -
-
標號
1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中正區河堤段六小段0595-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66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66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二種商業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7,762,000
投標保證金
(元)1,777,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廈門街160號附近水泥地(上有矮圍籬),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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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2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文山區公訓段三小段0123-0006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特)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105,113
投標保證金
(元)11,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興隆路三段181巷6之1號旁水泥地及水泥高台(放置盆景),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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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3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林口區東林段0024-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4791.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122.6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農業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858,789
投標保證金
(元)86,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粉寮路二段683-6號附近泥土地、雜草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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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4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三重區過田段0366-0000地號
新北市三重區過田段0370-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54.35
49.17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54.35
49.17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商業區
商業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3,577,651
投標保證金
(元)358,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重新路三段147號附近鐵網圍籬內之水泥雜草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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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5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新店區民安段0608-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624.12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698.84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9,685,922
投標保證金
(元)969,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安民街35巷9弄18號附近綠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8. 本案土地位於原住民族委員會歷年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調查成果範圍所涉鄉鎮市區,承租人使用承租土地如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行為態樣,應先洽詢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查證是否屬已劃設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倘是,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倘否,應取得鄉鎮市區公所證明非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文件並依租約約定使用。
9. 本案土地緊鄰既有水路,得標人開發及實際使用時,不得有阻塞水流及侵占水溝用地,以免影響通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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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6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新店區梅花湖段0288-0000地號
新北市新店區梅花湖段0289-0000地號
新北市新店區梅花湖段0295-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58.98
196.41
810.0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58.98
196.41
810.04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8,158,000
投標保證金
(元)816,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本案土地屬基金財產。
2. 地上為櫻花街150號附近雜草林,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9. 本案土地位於原住民族委員會歷年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調查成果範圍所涉鄉鎮市區,承租人使用承租土地如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行為態樣,應先洽詢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查證是否屬已劃設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倘是,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倘否,應取得鄉鎮市區公所證明非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文件並依租約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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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7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新店區梅花湖段0579-0000地號
新北市新店區梅花湖段0580-0000地號
新北市新店區梅花湖段0584-0000地號
新北市新店區梅花湖段0585-0000地號
新北市新店區梅花湖段0590-0000地號
新北市新店區梅花湖段0593-0000地號
新北市新店區梅花湖段0599-0000地號
新北市新店區梅花湖段0613-0002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8.8
7.43
227.3
482.28
190.97
534.26
7.06
50.6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8.8
7.43
227.3
482.28
190.97
534.26
7.06
50.69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4,847,189
投標保證金
(元)485,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本案579、580、584、585、590、
593、599地號土地屬基金財產。
2. 地上為櫻花街190號附近雜草林,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本標號經本分署委請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坡度分析,分析結果約有893.53平方公尺土地為不可興建範圍。
4.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5.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6. 本案土地位於原住民族委員會歷年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調查成果範圍所涉鄉鎮市區,承租人使用承租土地如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行為態樣,應先洽詢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查證是否屬已劃設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倘是,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倘否,應取得鄉鎮市區公所證明非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文件並依租約約定使用。
7.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8.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9.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10.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8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新店區梅花湖段0613-0000地號
新北市新店區梅花湖段0616-0000地號
新北市新店區梅花湖段0619-0000地號
新北市新店區梅花湖段0620-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45.22
425.94
163.48
21.2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2
425.94
163.48
21.2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部分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部分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4,428,900
投標保證金
(元)443,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本案616地號土地屬基金財產。
2. 地上為櫻花街190號附近雜草林,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6. 本案土地位於原住民族委員會歷年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調查成果範圍所涉鄉鎮市區,承租人使用承租土地如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行為態樣,應先洽詢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查證是否屬已劃設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倘是,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倘否,應取得鄉鎮市區公所證明非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文件並依租約約定使用。
7.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8.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9.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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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9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板橋區光仁段1734-0001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54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1.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198,166
投標保證金
(元)2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民生路二段80號附近水泥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本案倘設置電動機車換電站等相關設施,得標人應會同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評估交通動線。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0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板橋區篤行段0037-0002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989.76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60.52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道路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404,510
投標保證金
(元)41,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大觀路三段39號附近水泥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8. 本案37-2地號土地地籍線與大漢溪中央管河川區域界址相同,得標人規劃利用時避免侵入河川區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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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1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鶯歌區中湖段1070-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873.9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873.99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259,575
投標保證金
(元)26,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大湖路210巷附近水泥地、碎石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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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2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中和區健康段0478-0001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74.0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74.0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乙種工業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699,395
投標保證金
(元)7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連城路222巷19號附近水泥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8. 本案土地內現有排水路,得標人開發及實際使用時,不得有阻塞水流及侵占水溝用地,以免影響通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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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3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土城區大巒段0385-0000地號
新北市土城區運校段0227-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470.41
386.0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0.6
4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保護區
道路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382,671
投標保證金
(元)39,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大暖路16號附近水泥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地上塑膠反光防撞桿為本分署設置,如得標人因需要拆除時,於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時,應恢復原狀。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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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4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土城區冷水段0624-0000地號
新北市土城區冷水段0626-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90.15
54.5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
47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一種住宅區
第一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434,385
投標保證金
(元)44,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青山路2巷29號附近水泥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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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5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貢寮區福隆段0472-0001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4.6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4.6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乙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16,881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東興街84號附近雜草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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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6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萬里區萬里段0003-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5,730.42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47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公園遊憩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110,400
投標保證金
(元)112,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翡翠路1號附近水泥地、雜樹、雜草地、泥土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8. 本次標租之部分範圍,本分署前配合新北市政府辦理萬金石馬拉松活動時曾借供作相關場地使用,標脫後倘相關政府機關有舉辦各類活動需求,得協調承租人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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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7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淡水區沙崙段0415-0000地號
新北市淡水區沙崙段0423-0000地號
新北市淡水區沙崙段0442-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0.33
506.21
5.05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0.33
506.21
5.0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住宅區
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2,605,342
投標保證金
(元)261,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淡海路150巷2號附近雜草林,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8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淡水區沙崙段0493-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482.0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5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789,210
投標保證金
(元)79,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淡海路150巷2號附近圍籬、雜草地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地上圍籬為本分署設置,如得標人因需要拆除地上圍籬時,於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時,應恢復原狀。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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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19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汐止區金龍段1396-0001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799.47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54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風景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415,800
投標保證金
(元)42,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康寧街753巷10弄1號附近鐵皮牆內雜草地(部分雜樹),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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