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資訊- 招標公告
投標單請列印完整,否則視為無效標。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111年度招標第23批標租不動產資訊
公告日期:111年11月30日
開標日期:11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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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 租約類別 租期
(年) 競標底價
(元) 投標保證金
(元) 使用限制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備註 -
-
標號
1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七堵區工建段0892-0008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460.5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14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乙種工業區(四)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284,000
投標保證金
(元)129,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本案土地現況為工建路1-3號附近道路邊坡雜草林地、排水溝。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8.現有公共排水設施及道路邊坡部分,地方政府如有改善養護、維護管理必要時,應無條件同意其無償使用,並應依相關主管機關規定使用或維持暢通。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安樂區新崙段0088-0001地號
基隆市安樂區新崙段0075-0000地號
基隆市安樂區新崙段0089-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54.64
104.69
2051.87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0
104.69
27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停車場用地
停車場用地
停車場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158,299
投標保證金
(元)16,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屬基金財產
非屬基金財產
2.本案土地現況為基金一路208巷200號附近雜草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7.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3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瑞芳區子寮段0412-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939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42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0,080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非屬基金財產
2.本案土地現況為洞頂路214號附近磚造水塔、磚造一層、金亭、搭棚(地上物為私人所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本標號土地按建築基地現狀標租,自得標人簽訂租約所訂起租日起算二年內不得轉讓租賃權。
4.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5.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6.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8.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9.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4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文山區公訓段三小段0190-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公訓段三小段0190-0001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公訓段三小段0190-0002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公訓段三小段0191-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公訓段三小段0191-0001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公訓段三小段0192-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公訓段三小段0193-0000地號
臺北市文山區公訓段三小段0193-0001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40
38
61
148
33
5
22
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238
38
61
148
33
5
22
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第三種住宅區(特)
第三種住宅區
第三種住宅區(特)
第三種住宅區
第三種住宅區
第三種住宅區(特)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10,260,966
投標保證金
(元)1,027,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本案屬基金財產。
2. 地上為興隆路三段217號、219號附近雜草、樹地、水溝及水泥地(191地號上設有排水溝),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6. 本案191地號土地位於排水通道上,得標人須保持下水道排水暢通,且不得於排水孔道上堆置雜物,並配合臺北市政府水利主管機關就管線及設施之使用需求及維護。
7.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8.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9.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5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0307-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03383-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2,186
建物面積:102.80 附屬建物面積 :14.8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186
建物面積:102.80 附屬建物面積 :14.84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560,200
投標保證金
(元)56,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建物門牌為雲和街94號(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之第1層),共有部分3393建號,面積743.35 m2,權利範圍為10280/555845。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4.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5. 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管理委員會相關規約。
6. 本標房地原已出租,原承租人得依決標之年租金優先承租及簽訂新租約,俟新租約租期屆滿或終止時,除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三十六點之一規定重新標租,且由承租人得標或優先承租外,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
7. 原承租人依規定優先承租並完成簽訂新租約,或原承租人放棄優先承租,而標租機關未能於原租期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騰空收回租賃物者,由標租機關通知得標人無息領回投標保證金。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6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北投區新民段二小段21624-000建號
臺北市北投區新民段二小段0303-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建物面積: 24.82 附屬建物面積:3.30
696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建物面積: 24.82 附屬建物面積:3.30
696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 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96,100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泉源路28號4樓之3(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之第4層),共有部分20053建號,面積634.43 m2,權利範圍為10/1000。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管理委員會相關規約。
5. 本標房地原已出租,原承租人得依決標之年租金優先承租及簽訂新租約,俟新租約租期屆滿或終止時,除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三十六點之一規定重新標租,且由承租人得標或優先承租外,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
6. 原承租人依規定優先承租並完成簽訂新租約,或原承租人放棄優先承租,而標租機關未能於原租期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騰空收回租賃物者,由標租機關通知得標人無息領回投標保證金。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7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中正區河堤段六小段0390-0000地號
臺北市中正區河堤段六小段0390-0001地號
廈門街131巷3號、3號2樓、3號3樓
面積
(平方公尺)670
2
建物面積: 694.81 附屬建物面積 : 367.3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670
2
建物面積: 694.81 附屬建物面積 : 367.3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
第二種商業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2,837,740
投標保證金
(元)284,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屬基金財產。
2. 建物門牌為廈門街131巷3號、3號2樓、3號3樓(鋼筋混凝土造3層樓房第1~3層)。現況為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地下一層、頂樓加蓋遮雨棚)、磚造平房、遮雨棚、磚造圍牆內庭院(大樹數棵)及防火隔間隔等,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 租賃物坐落之國有土地範圍內防火隔間屬公共通行空間應保持暢通,不得堆放雜物或劃設得標人單獨使用空間等危害公共安全及通行等行為,且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4.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5.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6.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房地標租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7. 本案房屋訂於111年12月8日上午10點至11點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8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中山區德惠段四小段0577-0000地號
臺北市中山區德惠段四小段02678-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1107
建物面積:24.35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107
建物面積:24.3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肆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肆種商業區使用) (原屬第參種商業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160,000
投標保證金
(元)16,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新生北路三段26號8樓之5(鋼筋混凝土造12層樓之第8層及其基地) ,共有部分2960建號,面積為1,478.81 m2,權利範圍為47/10000。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3. 本件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4. 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管理委員會相關規約。
5.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6. 本案房屋採預約開放現場看屋,訂於111年12月8日下午2點至3點開放看屋,請投標人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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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如對招標資訊尚有疑問,請電洽:24346270#1306 陳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