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資訊- 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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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114年度招標第9批標租不動產資訊
公告日期:114年05月29日
開標日期:114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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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 租約類別 租期
(年) 競標底價
(元) 投標保證金
(元) 使用限制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備註 -
-
標號
1
不動產標示
花蓮縣壽豐鄉壽山段0987-0000地號
花蓮縣壽豐鄉壽山段0988-0000地號
花蓮縣壽豐鄉壽山段0990-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58.73
309.99
708.85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129
約245.99
約124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74,849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山邊路三段53巷42號側雜樹林,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本標號地號土地以約計面積按現狀辦理標租。(詳圖示錄號②)
3.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6.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7.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本案不動產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後續承租人倘有辦理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或學術研究行為,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
9.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10.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
不動產標示
花蓮縣壽豐鄉精鐘段0417-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7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7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40,810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豐山村山邊路二段81號附近雜草林,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本案不動產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後續承租人倘有辦理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或學術研究行為,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
8.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9.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3
不動產標示
花蓮縣花蓮市民德段0135-0000地號
花蓮縣花蓮市民德段0126-0002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605
13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605
約124.89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3,211,516
投標保證金
(元)322,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中美路69巷15號旁雜草泥土地(停放零星車輛)、中美路69巷15號附近少量農作、府前路48號後雜草泥土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本標號126-2地號土地以約計面積按現狀辦理標租。(詳圖示錄號②③)
3.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6.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7.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本案不動產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後續承租人倘有辦理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或學術研究行為,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
9.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10.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4
不動產標示
花蓮縣吉安鄉永興段0806-0001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48.0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48.0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05,776
投標保證金
(元)11,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吉豐路三段1號側水泥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本案不動產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後續承租人倘有辦理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或學術研究行為,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
8.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9.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5
不動產標示
花蓮縣新城鄉興海段0786-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77.6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77.6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453,132
投標保證金
(元)46,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新城村仁愛路27-4號側雜草林、簡易車庫、水泥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8.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6
不動產標示
花蓮縣花蓮市國股段0030-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8.86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2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農業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13,500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屬基金財產。
2.地上為國強里中央路四段700號東北方約220M整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標租土地鄰近溝渠,得標人應維持現有排水灌溉功能。
4.本標號地號土地以約計面積按現狀辦理標租。(詳圖示錄號②)
5.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6.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7.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8.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物。
9.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10.本案不動產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後續承租人倘有辦理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或學術研究行為,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
11.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12.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7
不動產標示
花蓮縣花蓮市國股段0031-0000地號
花蓮縣花蓮市國股段0031-0001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24.69
10.0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24.69
10.0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農業區
農業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72,738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屬基金財產。
2.地上為國強里豐村156-7號東南方約87M整地、農作,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標租土地鄰近溝渠,得標人應維持現有排水灌溉功能。
4.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5.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6.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7.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物。
8.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9.本案不動產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後續承租人倘有辦理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或學術研究行為,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
10.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11.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8
不動產標示
花蓮縣新城鄉天佑段0320-0000地號
花蓮縣新城鄉天佑段00060-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78.91
81.6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78.91
81.6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75,000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建物門牌為佳林村民有四街8號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及鋼骨鐵皮二層樓房、鐵皮棚房。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本標房地原已出租,原承租人得依決標之年租金優先承租及簽訂新租約,俟新租約租期屆滿或終止時,除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36點之1規定重新標租,且由承租人得標或優先承租外,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承租人居住使用中不開放看屋)
3.決標後,得標人如非原承租人,本分署尚須通知原承租人是否願意以決標之年租金優先承租。(請詳閱投標須知第23點)
4.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5.原承租人依規定優先承租並完成簽訂新租約,或原承租人放棄優先承租,而標租機關未能於原租期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騰空收回租賃物者,由標租機關通知得標人無息領回投標保證金。
6.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7.承租人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維護租賃房屋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租賃房屋倘係供公眾使用者(指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應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者,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檢查簽證時,承租人亦應遵照辦理。
8.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9
不動產標示
花蓮縣吉安鄉仁愛段0523-0000地號
花蓮縣吉安鄉仁愛段U0027-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30.42
23.1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29.20
23.1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15,000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建物門牌為仁和村南海11街288巷11號磚木造平房加蓋鐵皮二層樓房、磚造二層樓房。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本標號土地以約計面積按現狀辦理標租。(詳圖示錄號①)
3.本標房地原已出租,原承租人得依決標之年租金優先承租及簽訂新租約,俟新租約租期屆滿或終止時,除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36點之1規定重新標租,且由承租人得標或優先承租外,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承租人居住使用中不開放看屋)
4.決標後,得標人如非原承租人,本分署尚須通知原承租人是否願意以決標之年租金優先承租。(請詳閱投標須知第23點)
5.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6.原承租人依規定優先承租並完成簽訂新租約,或原承租人放棄優先承租,而標租機關未能於原租期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騰空收回租賃物者,由標租機關通知得標人無息領回投標保證金。
7.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8.承租人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維護租賃房屋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租賃房屋倘係供公眾使用者(指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應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者,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檢查簽證時,承租人亦應遵照辦理。
9.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10.本案不動產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後續承租人倘有辦理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或學術研究行為,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0
不動產標示
花蓮縣花蓮市國風段1242-0034地號
花蓮縣花蓮市國風段02096-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114
77.72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14
77.72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89,400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建物門牌為林政街8巷5弄6號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二層、棚架、庭院、出入通道。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本標房地原已出租,原承租人得依決標之年租金優先承租及簽訂新租約,俟新租約租期屆滿或終止時,除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36點之1規定重新標租,且由承租人得標或優先承租外,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承租人居住使用中不開放看屋)
3.決標後,得標人如非原承租人,本分署尚須通知原承租人是否願意以決標之年租金優先承租。(請詳閱投標須知第23點)
4.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5.原承租人依規定優先承租並完成簽訂新租約,或原承租人放棄優先承租,而標租機關未能於原租期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騰空收回租賃物者,由標租機關通知得標人無息領回投標保證金。
6.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7.承租人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維護租賃房屋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租賃房屋倘係供公眾使用者(指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應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者,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檢查簽證時,承租人亦應遵照辦理。
8.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9.本案不動產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後續承租人倘有辦理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或學術研究行為,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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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如對招標資訊尚有疑問,請電洽:03-8339399分機321 洪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