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資訊- 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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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桃園辦事處114年度招標第1批標租不動產資訊
公告日期:114年01月23日
開標日期:114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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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 租約類別 租期
(年) 競標底價
(元) 投標保證金
(元) 使用限制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備註 -
-
標號
1
不動產標示
桃園市桃園區水汴頭段0155-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417.3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417.39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8,723,451
投標保證金
(元)873,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水岸三街108號附近雜草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另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不予退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
不動產標示
桃園市桃園區江南段0834-0000地號
桃園市桃園區江南段0836-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9.14
49.8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9.14
49.8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796,095
投標保證金
(元)8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江南十街98號附近圍籬內磁磚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另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不予退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3
不動產標示
桃園市大溪區康義段0430-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93.8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3.8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風景區/丙種建築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440,820
投標保證金
(元)45,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瑞安路一段557巷293弄28號附近雜草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另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不予退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4
不動產標示
桃園市龜山區半嶺段0815-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42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42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綠地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220,500
投標保證金
(元)23,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自強東路170巷5號附近水泥地面,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另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不予退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5
不動產標示
桃園市龜山區舊路坑三段0813-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98.3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42.02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乙種工業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38,666
投標保證金
(元)14,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東舊路街118巷39號附近雜草林,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另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不予退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6
不動產標示
桃園市觀音區觀玉段0091-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145.0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1030.9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工業區 遊憩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2,886,744
投標保證金
(元)289,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中興路282巷及白玉一路交叉口附近雜草林及水泥地面,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另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不予退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7
不動產標示
桃園市楊梅區新榮段1508-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48.02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48.02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249,704
投標保證金
(元)25,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電研路188巷70弄32號附近泥土地面,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另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不予退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8
不動產標示
桃園市楊梅區大平段0201-0002地號
桃園市楊梅區大平段0202-0003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1
1650.46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1
約1343.46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保護區
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2,687,726
投標保證金
(元)269,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中山南路522巷26號旁鐵皮圍籬內水泥地、石子地及放置機具雜物等及附近雜草林,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本案202-3地號為基金財產。
8.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另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不予退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9
不動產標示
桃園市中壢區振興段0696-0035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623.7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1,18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9,361,500
投標保證金
(元)937,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龍岡路三段262巷52弄3號附近雜草林及水泥地面,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另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不予退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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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如對招標資訊尚有疑問,請電洽:03-3379156#214 邱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