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資訊- 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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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0年度招標第5批標租不動產資訊
公告日期:110年03月31日
開標日期:110年04月15日
-
標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 租約類別 租期
(年) 競標底價
(元) 投標保證金
(元) 使用限制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備註 -
-
標號
1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大安段二小段0436-0000地號
臺北市大安區大安段二小段01355-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1823
138.8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9.35
138.8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485,800
投標保證金
(元)49,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建物門牌為復興南路二段111巷17弄3號5樓(鋼筋混凝土造七層樓房之第五層),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案租賃房地屬區分所有建物。
3. 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5. 本標房地原已出租,原承租人得依決標之年租金優先承租及簽訂新租約,俟新租約租期屆滿或終止時,除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三十六點之ㄧ規定重新標租,且由承租人得標或優先承租外,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
6. 原承租人依規定優先承租並完成簽訂新租約,或原承租人放棄優先承租,而標租機關未能於原租期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騰空收回租賃物者,由標租機關通知得標人無息領回投標保證金。
7. 管理費約為2,000/月(未足一個月者按日計算) ,由承租人另行支付,承租人應遵守本案房地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相關規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大安段三小段0305-0001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9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906,300
投標保證金
(元)91,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四維路182巷17號附近水泥地及雜草地,租賃土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3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大安區通化段五小段0253-0002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7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54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8,177,400
投標保證金
(元)818,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敦化南路二段63巷53弄14號附近雜草樹(部分放置盆栽)、水泥地、雜草地等。租賃土地(編號3),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4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段一小段0081-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27186.16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1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保護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49,500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劍南路326巷36弄12號附近雜草地,租賃土地(編號41),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5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文山區木柵段一小段0203-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16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16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2,260,800
投標保證金
(元)1,227,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指南路一段53號旁水泥地(鐵鍊)、雜草地,租賃土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6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士林區華岡段一小段0520-0002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42.17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5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保護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114,750
投標保證金
(元)12,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格致路166巷7號附近鐵皮房及水泥地等(地上物為私人所有)。租賃土地(編號1),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7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士林區華岡段一小段0520-0002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42.17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7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保護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39,015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格致路166巷巷口水泥地等(地上物為私人所有)。租賃土地(編號2、4),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8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四小段0079-0000地號
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四小段0180-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608.51
1591.32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45
159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保護區
保護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183,600
投標保證金
(元)19,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行義路137巷2號附近水泥地停放車輛,137巷1弄2號附近木造平房、二層樓房及搭棚,附近雜草林,部分設置蜂箱等(地上物為私人所有),79地號(編號5);180地號(編號9、10、11),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或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5.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9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北投區關渡段三小段0313-0001地號
臺北市北投區關渡段三小段0319-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5.3
51.02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5.3
51.02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保存區
保存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527,155
投標保證金
(元)53,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大度路三段301巷213之1號鐵皮屋、222號附近搭棚及雜草地等(地上物為私人所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或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5.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0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信義區犂和段二小段0125-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35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3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6,820,650
投標保證金
(元)683,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信安街95巷2號附近水泥地及圍牆內水泥地等,租賃土地(編號6、7),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或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本案國有土地經臺北市政府核准劃定為「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二小段125地號等9筆土地為更新單元」,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因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不能達原租賃目的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或依第35點規定,終止租約。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1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新莊區文明段0365-0009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197.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97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部分乙種工業區部分抽水站用地部分河川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5,007,010
投標保證金
(元)501,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中正路81巷4號附近水泥地,雜草地、圍牆、大門、水泥地通道及鐵皮搭棚等(地上物為私人所有),租賃土地(編號7)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本案365-9地號土地周圍及地面下有公共汙水系統管線及設施,得標人應負責維持該設施範圍暢通並配合新北市政府水利局管線及設施之使用需求及維護。
3.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 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6.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7.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8.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9.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2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五股區福德段0781-0000地號
新北市五股區福德段0813-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351.79
3226.4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44
117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保護區
保護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195,003
投標保證金
(元)2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登林路91-13號鐵皮廠房、鐵皮搭房、水泥地等(地上物為私人所有),781地號(編號2);813地號(編號2),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3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深坑區阿柔坑段阿柔洋小段0135-0001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0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06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山坡地保育區(殯葬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14,310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土地為阿柔洋55號附近圍籬內空地,租賃土地(編號2)按現況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本案土地為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殯葬用地。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4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1337-0000地號
新北市板橋區公館段1364-0001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58
5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3
19.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783,847
投標保證金
(元)79,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文德路59號旁鐵皮搭棚等(地上物為私人所有),1337地號(編號2);1364-1地號(編號2)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5.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5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板橋區大同段0132-0006地號
新北市板橋區大同段0696-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378.61
3247.9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341
124.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1,110,217
投標保證金
(元)112,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大觀路三段36巷99弄1號鐵皮廠房、搭棚、廠區停車等(地上物為私人所有),132-6地號(編號1);696地號(編號1、9)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5.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6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樹林區東豐段0212-0000地號
新北市樹林區東豐段0375-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80.4
54.6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47.5
54.69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乙種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326,497
投標保證金
(元)33,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東豐街23號大門及圍牆內鐵皮搭房、廠區等(地上物為私人所有),212地號(編號1);375地號(全)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7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土城區中華段0290-0000地號
新北市土城區中華段0379-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492.15
132.25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492.15
3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乙種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9,039,375
投標保證金
(元)1,904,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中華路一段26巷18號附近廢墟、雜林及農作、中央路一段26巷18號附近雜林等(地上物為私人所有),379地號(編號2);290地號(全)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造。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8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段0575-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603.8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88.84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商業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1,962,668
投標保證金
(元)197,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中正路282之1號圍牆、鐵欄杆、花台內旁停車場等(地上物為私人所有),租賃土地(編號1、2)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9
不動產標示
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段0379-0013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5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278,046
投標保證金
(元)28,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博愛街45巷31弄17-1號旁水泥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0
不動產標示
桃園市龜山區吉祥段0788-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89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891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保護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1,445,500
投標保證金
(元)145,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西勢湖路88巷21號磚、鐵皮造廠房、鐵皮棚架及廠區相關設施等(地上物為私人所有),租賃土地(編號2)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5.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1
不動產標示
宜蘭縣冬山鄉大進段0336-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16.54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79,916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 地上為大進二路353巷66號西側雜草地及種植農作物等(地上物為私人所有),租賃土地(編號1、2)標脫後依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 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 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 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5. 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6. 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7. 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產署圖資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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