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資訊- 招標公告
投標單請列印完整,否則視為無效標。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114年度招標第19批標租不動產資訊
公告日期:114年10月31日
開標日期:114年11月14日
-
標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 租約類別 租期
(年) 競標底價
(元) 投標保證金
(元) 使用限制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備註 -
-
標號
1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仁愛區南新段0915-0000地號
基隆市仁愛區南新段0915-0004地號
基隆市仁愛區南新段0915-0009地號
基隆市仁愛區南新段0915-0010地號
基隆市仁愛區南新段0915-0015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95.00
25.00
100.00
50.00
3.0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84.90
約15.40
約63.70
50.00
3.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住三)
道路用地
住宅區 (住三)
住宅區 (住三)
道路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1,410,500
投標保證金
(元)142,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非屬基金財產
2.本案土地現況為南榮路391號 旁空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 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 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 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造或雜項執照,公共設施用地僅得供承租人申 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
時性建築物。
7.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中山區新仙洞段0483-0000地號
基隆市中山區新仙洞段0597-0000地號
基隆市中山區新仙洞段0602-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406.57
385.90
827.9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0.29
約8.11
約3.42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住二)
道路用地
部分道路用地、部分住宅區(住二)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26,341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非屬基金財產
2.本案土地現況為太白街16號 旁雜草地(部分樹木)、水 泥護欄、鐵皮圍籬。按現
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 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 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 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 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
3.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 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 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 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 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 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 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 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 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 保證金。
4.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 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 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
、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 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 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
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 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 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 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造或雜項 執照;公共設施用地僅得供承 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 認定之臨時性建築物。
7.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 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 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
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 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 之1規定辦理)。
8.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 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
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 ,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 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
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 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 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
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 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 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3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中山區大德段0399-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28.0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325.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202,500
投標保證金
(元)121,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屬基金財產
2.本案土地現況為中山二路 107巷4號旁水泥空地及雜草 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
。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 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 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
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 履行責任。
3.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 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 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 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 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 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 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 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 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 保證金。
4.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 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 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 、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 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 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
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 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 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 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造或雜項 執照。
7.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 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 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
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 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 之1規定辦理)。
8.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 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 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 ,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 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 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 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 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 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 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 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4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中山區協和段0907-0000地號
基隆市中山區協和段0907-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6,500.39
6,500.3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31.58
約26.94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特別 住宅區 (特住二)
特別 住宅區 (特住二)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34,596
投標保證金
(元)14,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非屬基金財產
2.本案土地現況為文化路108 巷34-8號附近水泥地(部分 雜草地、部分停放車輛)。 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 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 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
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 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 責任。
3.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 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 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 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 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 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 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 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 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 保證金。
4.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 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 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 、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 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 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
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 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 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6.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 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造或雜項 執照,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 計畫使用分區辦理。
7.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 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 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
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 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 之1規定辦理)。
8.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 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
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 ,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 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
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 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 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
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 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 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5
不動產標示
臺北市萬華區青年段二小段0666-0000地號
臺北市萬華區青年段二小段02045-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64
128.0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64
128.0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第三種 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444,700
投標保證金
(元)45,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建物門牌為萬大路493巷12 弄1號加強磚造二層樓房﹝部 分下方為騎樓﹞。租賃房地( 包含屋內冷氣、推車各1台) ,以現況交付得標人使用,概 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 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
債務不履行責任。
2.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
3.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 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 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 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 定辦理)。
4.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 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 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 ,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 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 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 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 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 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 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
終止租約。
5.本案房屋採預約開放,訂於 114年11月7日下午4點至5 點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 場查看租賃物。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6
不動產標示
宜蘭縣礁溪鄉協天段0292-0002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15.00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114.4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機關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391,820
投標保證金
(元)4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本標號土地以約計面積標租。 (詳附圖錄號①②),於訂約 前辦理會勘確認範圍,倘得標 人有疑義,得於得標次日起6 個月內自費辦理複丈或實測, 逾期即不受理。
2.地上為仁愛路82號南側現況 為水泥地及水泥地部分雜草地 等使用,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 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 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 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 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 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4.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
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 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 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 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 、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 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 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 取締。
5.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 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 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 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 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 租人變更租約。
6.公共設施用地或租賃期限未達
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 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 性建築物。
7.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 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 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 告。(請詳投標須知第13點規 定),並由標租機關通知同意 備查,始辦理繳款訂約事宜。
8.得標人應繳納之金額包含訂約 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 ,請詳閱投標須知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備註:如對招標資訊尚有疑問,請電洽:02-24346270分機1506 李育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