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資訊- 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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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110年度招標第19批標租不動產資訊
公告日期:110年11月25日
開標日期:11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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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 租約類別 租期
(年) 競標底價
(元) 投標保證金
(元) 使用限制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備註 -
-
標號
1
不動產標示
花蓮縣花蓮市民德段0561-0000地號
花蓮縣花蓮市民德段00282-000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604
155.0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604
155.04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住宅區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300,000
投標保證金
(元)30,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屬基金財產。
2.建物門牌為花蓮市民德二街26-1、26-2、26-3號(無掛門牌)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平房、草地、庭院、松樹。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現由原管理機關交通部航港局負看管維護之責)
3.租約約定標租機關重新辦理標租時,原承租人得依決標之年租金優先承租及簽訂新租約,俟新租約租期屆滿或終止時,除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36點之1規定重新標租,且由承租人得標或優先承租外,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
4.本案房屋採預約開放現場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賃物。(閒置房地)。或電洽交通部航港局東部航務中心吳小姐預約,電話:(03)8509042
5.承租人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維護租賃房屋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租賃房屋倘係供公眾使用者(指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應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者,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檢查簽證時,承租人亦應遵照辦理。
6.地上樹木倘屬「花蓮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所規定列管受保護者,應依該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7.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本案不動產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後續承租人倘有辦理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或學術研究行為,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
不動產標示
花蓮縣花蓮市民德段0273-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787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787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3,698,900
投標保證金
(元)37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民德里民德四街58號旁農作、雜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3
不動產標示
花蓮縣花蓮市民勤段1024-0000地號
花蓮縣花蓮市民勤段1024-0002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4659
141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68
47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都市更新地區)
道路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92,430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民意里民光423號旁雜草、廢棄磚瓦,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本標號1024、1024-2地號土地以約計面積按現狀辦理標租。(詳圖示錄號77、26)
3.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6.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物,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規範辦理。
7.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本案不動產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後續承租人倘有辦理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或學術研究行為,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4
不動產標示
花蓮縣玉里鎮玉璞段1867-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82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82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及部分綠地(道路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9原列標底價
(元)139,590
投標保證金
(元)14,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中城里福安街111號旁果菜園、部分水泥地、部分泥土通道,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本案租賃範圍,部分為泥土通道,得標人仍應保持道路暢通,留供公共通行使用。
3.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6.租賃期限未達十年者,僅得供承租人申請雜項執照及地方政府認定之臨時性建物,惟仍須依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規範辦理。
7.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本案不動產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後續承租人倘有辦理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或學術研究行為,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5
不動產標示
花蓮縣吉安鄉福興段0972-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46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46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615,000
投標保證金
(元)62,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福興一街51號旁雜草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本案不動產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後續承租人倘有辦理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或學術研究行為,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6
不動產標示
花蓮縣鳳林鎮鳳信段0350-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149.57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149.57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540,298
投標保證金
(元)55,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鳳林鎮大榮里復興路80號旁農作物,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本案不動產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後續承租人倘有辦理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或學術研究行為,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7
不動產標示
花蓮縣鳳林鎮北林段0275-0002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773.1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76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245,760
投標保證金
(元)25,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鳳林鎮北平里平順路8巷1號旁雜草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本標號土地以約計面積按現狀辦理標租。(詳圖示錄號)
3.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4.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5.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6.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7.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8.本案不動產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後續承租人倘有辦理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或學術研究行為,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8
不動產標示
花蓮縣壽豐鄉豐裡段1263-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02.24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202.24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65,836
投標保證金
(元)17,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豐裡村仁愛路8號前農作,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9
不動產標示
花蓮縣壽豐鄉共和段0361-0001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186.9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186.9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農業區
租約類別
農作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9,548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國有土地(農作、畜牧、養殖)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壽豐鄉共和村農墾三街25號附近洛神花、甘藨、葱、雜草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地方政府公告最近一期正產物收穫總量折算代金乘以百分之二十五計收。
4.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5.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6.租賃土地限作農作使用,並應依國有土地(農作)標租租賃契約書約定使用租賃土地,不得作違背法令規定或約定用途之使用。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10
不動產標示
花蓮縣壽豐鄉吳全段1274-0000地號
花蓮縣壽豐鄉吳全段1275-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572.96
261.2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572.96
261.2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農業區
農業區
租約類別
農作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6,711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國有土地(農作、畜牧、養殖)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地上為壽豐鄉平和村豐坪路三段1412巷6弄36號旁雜草木,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地方政府公告最近一期正產物收穫總量折算代金乘以百分之二十五計收。
4.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5.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6.租賃土地限作農作使用,並應依國有土地(農作)標租租賃契約書約定使用租賃土地,不得作違背法令規定或約定用途之使用。
7.本案不動產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後續承租人倘有辦理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或學術研究行為,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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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如對招標資訊尚有疑問,請電洽:03-8339399#321 洪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