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資訊- 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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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111年度招標第7批標租不動產資訊
公告日期:111年04月29日
開標日期:111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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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 租約類別 租期
(年) 競標底價
(元) 投標保證金
(元) 使用限制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備註 -
-
標號
1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七堵區長安段0058-0002地號
基隆市七堵區長安段0049-0000地號
基隆市七堵區長安段0049-0002地號
基隆市七堵區長安段0058-0001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69.08
960.17
525.38
101.6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0.3
約139
約122
約40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保護區
住宅區(住二)
保護區
住宅區(住二)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396,915
投標保證金
(元)4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本案土地現況為長安街208巷12之1號磚造一層(屋頂加蓋鐵皮屋)、庭院上堆置雜物、水池、水泥平台、花台、階梯、圍牆、棚架、種植花草樹木(地上物為私人所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2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中正區調和段1405-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96.5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95.5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住宅區 (住二)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534,968
投標保證金
(元)54,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本案土地現況為新豐街209號對面雜草地。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3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七堵區友蚋段港口小段0034-0007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125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28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20原列標底價
(元)198,720
投標保證金
(元)2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本案土地現況為華新一路110之3號棚架、庭院上堆放雜物(地上物為私人所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4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七堵區工建段0545-0001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38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155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保護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271,250
投標保證金
(元)28,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本案土地現況為明德二路2之6號鐵皮屋、雨遮、堆置雜物、圍牆(地上物為私人所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5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暖暖區過港段0029-0004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過港段0030-0022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過港段0113-0002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556
2701
8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26.35
約133
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部分公園用地 部分保護區
公園用地
公園用地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39,900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本案土地現況為過港路10巷12號旁圍籬內鐵皮屋、菜棚(部分堆置雜物及雜草)(地上物為私人所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6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七堵區長興段0048-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0062.01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545.88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保護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166,493
投標保證金
(元)17,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本案土地現況為東新街131-1號鐵皮屋、貨櫃屋、搭棚(地上物為私人所有)、東新街127號附近山坡地雜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7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暖暖區新暖碇段0189-0000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10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新暖碇段0193-0000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新暖碇段0223-0000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新暖碇段0243-0000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11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新暖碇段0444-0000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新暖碇段0461-0000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7-0000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7-0001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40-0000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00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01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02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03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04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C1437-000建號
基隆市暖暖區新暖碇段C0223-000建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05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06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08地號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438-0007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703.87
12
143.48
7499.55
7.04
2593
341.65
14.19
1,223
318
527
3275
388
137
7
124
1490
2034
1902
128
45
1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1703.87
12
143.48
7499.55
7.04
2593
341.65
14.19
1,223
約301
527
3275
388
137
7
124
1490
2034
1902
128
45
13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保護區
倉儲區(二)
住宅區(住二附一)
住宅區(住二附一)
保護區
倉儲區(二)
保護區
住宅區(住二附一)
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
倉儲區(二)
住宅區(住二附一)
倉儲區(二)
倉儲區(二)
倉儲區(二)
倉儲區(二)
倉儲區(二)
倉儲區(二)
倉儲區(二)
倉儲區(二)
租約類別
房地租期
(年)5原列標底價
(元)6,997,200
投標保證金
(元)700,000
使用限制
詳房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193、223、461、1438、1438-1、1438-2、1438-3、1438-4、1438-5、1438-8、1438-10、1438-11地號屬基金財產。
2.建物門牌為源遠路102巷13號,租賃房地,以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3.本案房地租金以月繳方式辦理。
4.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再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房地租賃契約書第6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轉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標租機關終止租約。
5.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6.本案房地訂於111年5月10日下午16點至17點開放看屋,請投標人逕赴現場查看租 賃物。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8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安樂區武嶺段0983-0000地號
基隆市安樂區武嶺段0988-0000地號
基隆市安樂區武嶺段0989-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110.56
11.74
735.89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85
11.74
約164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道路用地
住宅區(住三)
住宅區(住三)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208,592
投標保證金
(元)21,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本案土地現況為基金二路1巷74號附近雜草林地及零星雜物。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
標號
9
不動產標示
基隆市中山區新仙洞段0364-0000地號
基隆市中山區新仙洞段0804-0000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2,472.37
8,535.83
出租面積
(平方公尺)約72
約92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道路用地
保護區
租約類別
基地租期
(年)10原列標底價
(元)54,940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
使用限制
詳基地租賃契約書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本案土地現況為光華路37巷140-2號木造搭房、部分水泥地及泥土地(地上物為私人所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補償、鑑界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2.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3.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計收。
4.投標人保證於投標前已研析法令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規定,得標後應自行負責依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標租不動產,不得因取得承租權而對抗政府之取締。
5.租賃期限十年(含)以上者,得供承租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6.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請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14點之1規定辦理)
7.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用途使用租賃物,且不得轉租他人使用,又依制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基地租賃契約書第7點其他約定事項第11項第2款約定,租賃基地不得轉租他人使用,亦不得擅自將租賃基地或租賃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違者,終止租約。 連結Google Map(僅供參考)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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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如對招標資訊尚有疑問,請電洽:02-24346270#1203 曾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