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內容 一,為強化國有土地之運用效益,創造資產價值,並加速各項建設之推動,特設置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督導小組)。 二,本督導小組之任務如下:(一)統合國有土地之完整資訊。(二)確立國有土地活化運用之政策。(三)統合調配國有土地。(四)督導清理及檢討閒置、低度使用之國有土地。(五)其他有關國有土地活化運用事項。 三,本督導小組置委員十四人,以行政院院長指定之政務委員為召集人,除召集人及財政部部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下列部會之副首長擔任:(一)內政部。(二)國防部。(三)教育部。(四)法務部。(五)經濟部。(六)交通部。(七)科技部。(八)國家發展委員會。(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十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四,本督導小組置執行秘書,由財政部次長兼任。本督導小組幕僚作業,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擔任。 五,本督導小組會議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增減之。本督導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就其經管之國有土地管理運用情形提出專案報告;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列席諮詢。 六,本督導小組之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督導小組行文以行政院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