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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修正日期:
10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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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宿舍管理手冊
宿舍管理手冊
公布修正日期:(109-11-27)
第四章 檢核
第21點
為加強宿舍管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機關應實施檢核。
檢核分為平時檢查、定期檢核兩種;平時檢查由管理機關自行規定,定期檢核依照本手冊辦理。
第22點
事務管理單位主管應負檢核之責任,並適時對機關首長提出檢核報告及改進意見。
第23點
各機關實施檢核,得組成檢核小組辦理,由事務管理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小組人員依檢核項目擇由相關單位派員參加。
第24點
宿舍檢核項目由財政部於檢核計畫訂定,各機關得視需要增訂檢核項目。
第25點
管理機關每年度檢核結果,應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對所屬機關辦理檢核。
督導機關得視業務需求,另訂規定辦理檢核。
第26點
各機關得依檢核結果,辦理獎懲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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