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宿舍管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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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管理手冊
公布修正日期:(10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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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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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點
本手冊所稱宿舍,其種類及供借對象如下:
(一)首長宿舍:供二級以上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三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含比照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校長,任本職期間借用;其借用及管理方式,依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規定。
(二)職務宿舍:
1、供下列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非留住宿舍無法執行職務者,於任所居住:
(1)本機關編制內人員。
(2)本機關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
(3)他機關編制內人員至本機關服務者。
2、前目人員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1)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
(2)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依各機關規定任職達一定期間。
第4點各機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建置職務宿舍:(一)業務性質特殊、員工需要安全保護、輪值夜班或機動值勤。(二)位處離島、高山或偏遠地區。
(三)為提供派駐國外人員職務輪調回國服務期間居住之需要。
(四)因延攬人才之特殊需要。
前項職務宿舍建置方式如下:(一)優先調配經管之公有房舍,無適宜房舍可調配時,得申請撥用公有房舍建置之。(二)無前款房舍可供建置而有租賃或興建職務宿舍必要者,應擬具建置計畫,敘明理由、所需職務宿舍種類、戶數、面積、經費、房地取得方式等,報行政院核定,循預算程序辦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另循程序報核:1、國立大學校院全數以其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建置經費者,報教育部核定。各機關興建職務宿舍每戶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合計面積上限如下:2、須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報行政院核定者,逕依該要點報核。
(一)單房間職務宿舍三十三平方公尺。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一百零六平方公尺。
國立大學校院全數以其校務基金自籌收入興建之職務宿舍,其面積不受前項規定限制。第5點職務宿舍管理機關應按宿舍種類(含基本生活必備之設備及家具)、面積、人事編制、人員職級等實際情形,就供借對象、條件、優先順序、核定借用權責、借用年限及管理方式等,訂定管理規定;管理機關為三級以下機關、學校者,管理規定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國防部及所屬之宿舍管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第6點管理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宿舍公約,明定下列事項:
(一)公共衛生遵守事項。
(二)公共安全維護事項。
(三)公共秩序維持事項。
(四)公有財產愛護事項。
前項公約(範例如附件一、二),懸掛於宿舍之明顯處所,俾借用人共同遵守。
宿舍借用人不遵守宿舍公約,經事務管理人員勸導無效者,簽請機關首長處理。
- 宿舍管理手冊附件(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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