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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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公布修正日期:(10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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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財產之養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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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點財產保養狀況之檢查,由財產管理單位或會同相關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定期檢查: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但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為因應特殊情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緊急檢查:重大災害後立即辦理。
(三)不定期檢查:遇必要時隨時辦理。(四)實施保養狀況檢查時,應周密詳盡。檢查後,檢查人員應填具財產檢查單(格式如附件二)報請核閱。第 46 點財產之修理分下列各種:
(一)緊急修理:1、房屋或其他建築物傾斜、倒塌或嚴重滲漏者。(二)普通修理:
2、房屋或其他建築物結構安全發生危險之虞者。3、儀器、器材及其他重要設備遭受損壞,影響業務進行者。1、房屋及其固定設備破漏,牆壁門窗損壞者。
2、家具什物損壞,尚堪使用者。
3、器具及其他財產損壞或發生故障者。第 47 點火災之防範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滅火機、滅火彈之安置地點及其時效。
(二)自來水龍頭、消防栓、帆布水管、蓄水池等設置地點。
(三)防火水桶、砂桶,及能盛水之器皿放置處所。
(四)消防隊地點及電話號碼。(五)柴、炭、煤油、汽油、化學藥品及紙張等危險易燃物品,應專設處所隔離儲藏,並注意電線電路之檢查。(六)火警發生時,應立即以電話報告消防隊,一面發出警報,並利用滅火設備先行搶救。第 48 點風災、水災之防範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颱風警報發布後,應注意其發展,預為處置。
(二)房屋之門窗,應予關閉。
(三)門窗損壞,無法關閉或關閉不緊者,應予釘固。(四)樑柱損壞,榫頭脫落,致房屋發生傾斜者,應予釘牢並加抵柱。(五)下水道堵塞者,應予疏通。(六)可移動之財產,易受颱風損毀者,應儘可能移存室內或其他安全處所。(七)廚房內餘存火種,應予熄滅;電源應及時關閉。第 49 點空襲之防範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留置機關或廠場之財產,其非經常使用或係備用性者,儘可能預先疏散郊區。(二)日常應用貴重機件儀器等,空襲時應由管理人員,儘可能隨身攜入防空洞及其他可資掩護地方。(三)空襲頻繁時,在夜間、假日及非辦公時間內,貴重器物宜放置防空安全處所。第 57 點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之財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法究辦:
(一)盜賣國有財產經查明屬實者。(二)以舊品或廢棄品抵充價值或效用較高之財產謀取不法利益者。(三)未經核准或未依法定程序辦理而擅為收益、出借者。
(四)侵占國有財產者。- 附件一 財產標籤式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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