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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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公布修正日期:(10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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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財產之增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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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點各機關財產增置之方式如下:
(一)採購:以購買或營造方式取得者。
(二)撥入:由其他機關有償或無償撥交本機關者。
(三)孳生:指動物之繁殖者。(四)其他:如接管、沒收、徵收、接受捐贈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者。依前項第一款取得者,其程序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財產增置後,應填具財產增加單,辦理財產產籍之登記。第 12 點各機關於國內接受捐贈財產,應檢附捐贈者同意捐贈之意思表示文件及捐贈財產之基本資料,並說明有無附有負擔及使用用途,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附有負擔者:依國產法第三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層報行政院核定並指定主管機關後,由主管機關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二)無附有負擔者:逕以各接受捐贈機關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依國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
第 13 點財產採購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將財產增加單、發票及有關文件,送主(會)計單位辦理公款核付,並於財產增加單編填支出傳票號數及會計科目後,送財產管理單位為財產產籍之登記。
以採購卡購置之財產,於財產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將財產增加單、發票及有關文件,送主(會)計單位審核,並於財產增加單編填轉帳傳票號數及會計科目後,送財產管理單位為財產產籍之登記。主(會)計單位於實際核付公款時,應將支出傳票號數交由財產管理單位加註於財產卡備註欄。- 附件一 財產標籤式樣.doc
- 附件二財產檢查單.doc
- 附件三財產請修單.doc
- 附件一 財產標籤式樣.pdf
- 附件二財產檢查單.pdf
- 附件三財產請修單.pdf
- 附件一 財產標籤式樣.odt
- 附件二財產檢查單.odt
- 附件三財產請修單.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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