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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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公布修正日期:(10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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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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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本手冊用詞,定義如下:(一)財產管理:指辦理國有公用財產增置、產籍登記、經管、養護、減 損、報告及檢核等事項。(二)財產管理單位:指辦理財產管理工作事項單位。
(三)財產管理人員:指辦理財產管理工作事項之人員。
(四)主管人員:指本機關主管使用單位之人員。
(五)財產保管人員:指本機關保管財產之人員。第 3 點財產管理工作,除車輛、宿舍、珍貴動產、不動產及國境外財產之管理,應分別依車輛管理手冊、宿舍管理手冊、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及境外國有財產管理作業規範之規定辦理外,依本手冊之規定。第 4 點國有公用財產應由各機關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管理使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前項財產無須繼續公用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撥用取得者:依國產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廢止撥用。
(二)非撥用取得者:依國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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