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經管之境外財產應由外交部列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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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經管之境外財產應由外交部列帳管理
國有財產局九十年三月七日臺財產局接字第○九○○○五六一○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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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巴黎臺北新聞文化中心」使用之財產,既於國境外,應由外交部依國有財產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及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辦理財產登帳等事宜,大會原登列之財產帳應辦理減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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