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各機關各項應用軟體應加以登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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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各項應用軟體應加以登記管理
行政院主計處七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臺(七五)處孝五字第○九七二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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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院頒財物分類標準(註:修正為財物標準分類)所列財產係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築、機械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暨其耐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雜項設備等有形之固定資產,有關套裝軟體或委託電腦公司規劃各作業軟體設備,因非屬上開財產之範疇,故財物分類標準表內未予規定。二、各機關購、租之套裝軟體或委託電腦公司規劃設計之各項應用軟體,為免流弊,均應請加以登記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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