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停止適用或已廢止之行政規則)-(停止適用)貴分署(辦事處)同意國有出租造林地承租人申請採伐地上竹木案件,請依說明三於租約特約事項辦理加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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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適用)貴分署(辦事處)同意國有出租造林地承租人申請採伐地上竹木案件,請依說明三於租約特約事項辦理加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0年3月22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00006810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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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下稱林務局)109年8月17日林造字第1091630859號函(附電子檔)辦理。
二、依林務局109年8月17日函示,本署編定之採伐計畫經該局審核納入全國採伐計畫書公告施行後,應審核個別申請者之採伐計畫是否符合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5條第3項(林地難於復舊造林或採伐有妨礙水土保持之虞者,其竹木不得予以處分)規定並予以准駁;後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國有林林產物處分作業要點第17點第2項後段規定,由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協助核發採取(搬運)許可證。
三、為利租約管理,請貴分署(辦事處)於同意造林地承租人採伐地上竹木時,納入租約特約事項約定:
(一)承租人採伐租地上竹木,應依公告之採伐計畫書、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及水土保持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公告之採伐計畫書,申採範圍位於山坡地範圍者,於採伐前應先徵詢林業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意見,無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5條第3項規定林地難於復舊造林或採伐有妨礙水土保持之虞情形,始得採伐。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9年9月14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9002651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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