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被占用且具國土保安、保育、保留特定公用用途及公共設施用地性質之閒置土地產籍管理區分調整方式-未被占用且具國土保安、保育、保留特定公用用途及公共設施用地性質之閒置土地產籍管理區分調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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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占用且具國土保安、保育、保留特定公用用途及公共設施用地性質之閒置土地產籍管理區分調整方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5年7月6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53000301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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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未被占用且具國土保安、保育、保留特定公用用途及公共設施用地性質之國有非公用閒置土地,請調整管理區分為「保留」,子管理區分為「未被占用之保安保育或有用途用地」或「未被占用之公共設施用地」,並於105年10月31日前完成後,依附件格式於105年11月9日前將成果報署,請查照。說明:一、本署105年6月29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530002900號函修正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第12點附件八(管理區分與子管理區分之項目及定義)規定,管理區分「保留」項下新增子管理區分「未被占用之保安保育或有用途用地」,定義為未被占用之保安保育用地或保留特定公用用途用地,修正子管理區分「未被占用之公共設施用地」之定義為未被占用之交通水利墳墓用地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二、未被占用之建築用地類之文教區土地;農林漁牧用地類之保護區土地、礦業用地、鹽業用地、林業用地、暫未編定土地;公共設施用地類之保存區土地、古蹟保存用地;國土保安用地類之水岸發展區土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窯業用地;國家公園用地類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土地,應保留供國土保安、保育及特定公用用途使用,其管理區分登錄為閒置者,有誤解為應辦理活化卻閒置未利用之虞,依前述規定,應調整管理區分為「保留」,子管理區分為「未被占用之保安保育或有用途用地」。未被占用之墳墓用地,係屬公共設施用地性質,管理區分登錄為閒置者,依前述規定,應調整管理區分為「保留」,子管理區分為「未被占用之公共設施用地」。三、請各分署(含辦事處)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篩選待調整清冊辦理調整事宜。篩選條件如下:(一)待調整為子管理區分「未被占用之保安保育或有用途用地」者1、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代碼為BE、BH、BM、BJ。2、非都市土地:(1)編定使用種類代碼為EF、EQ、ES、EU、EK、EL、EM、ER。(2)使用分區代碼為AJ,子使用分區代碼為03、04、05。(二)待調整為子管理區分「未被占用之公共設施用地」者1、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代碼為BN。(三)管理區分:「閒置」。
2、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種類代碼為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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