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被占用之閒置公共設施用地產籍管理區分釐整方式-未被占用之閒置公共設施用地產籍管理區分釐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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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占用之閒置公共設施用地產籍管理區分釐整方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5年6月15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53000265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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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未被占用之國有非公用公共設施用地,管理區分應為「保留」,子管理區分為「未被占用之公共設施用地」,錯誤登錄為閒置者,請於105年8月31日前完成管理區分釐整事宜,並依附件格式於105年9月9日前將成果報署,請查照。說明:一、依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第12點附件八(管理區分與子管理區分之項目及定義)規定,管理區分為「保留」,子管理區分為「未被占用之公共設施用地」之定義為未被占用之交通水利用地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二、請各分署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篩選待釐整清冊(含辦事處)辦理釐整事宜。篩選條件如下:(一)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代碼為CA~CZ、DA~DZ者。(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代碼第1碼為A(AJ除外),編定使用種類代碼為EG、EH者。(三)管理區分:「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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