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停止適用或已廢止之行政規則)-(停止適用)農田水利會就受託管理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為配合執行行政院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需要申請設置相關設施,得逕持憑委託管理契約作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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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適用)農田水利會就受託管理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為配合執行行政院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需要申請設置相關設施,得逕持憑委託管理契約作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10940012211
公布修正日期:(10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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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農田水利會就受託管理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為配合執行行政院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需要申請設置相關設施,得逕持憑委託管理契約作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請查照。
說明:一、依本署南區分署106年10月18日台財產南屏三字第1063304527號函辦理。二、各分署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規定,將轄內國有非公用土地委託農田水利會管理,雙方訂立委託管理契約,在契約規定受託單位得配合執行行政院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招商設置相關設施,受託單位已取得該項土地使用之權利,允得以該契約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相關設施,無須另出具土地所有權使用同意書。復依契約第2點約定,期滿得予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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