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停止適用或已廢止之行政規則)-(停止適用)土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不得私有土地查證方式
-
(停止適用)土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不得私有土地查證方式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8年1月28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80001416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5-01-20)
-
主旨:依內政部104年12月10日召開「研商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規定名勝古蹟不得私有土地劃定原則會議」修正劃定原則,土地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查證方式修正如附表,請查照。說明:一、依內政部104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第1041311198號函附「研商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規定名勝古蹟不得私有土地劃定原則會議紀錄」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5年1月5日林保字第1051650091號函及附件(附影本各乙份)辦理。二、本函示下達前已核准出售(含標售、讓售、專案讓售)、交換、贈與、出租,未及通知訂約、繳款及續處交換、贈與事宜之國有土地,已依原訂方式查證完竣,且由申請人為必要之切結或於投標須知為相當之揭示,無需重新辦理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查證作業,得逕依相關規定續處,其餘案件請依修正後查證方式辦理。三、請各主機單位(本署資訊室及各分署)於地理資訊圖資雲服務平台網站(http://tgos.nat.gov.tw)下載自然保護區圖層,於國有土地地理資訊系統新增「自然保護區_105年」圖層。四、本署104年9月15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400261590號函停止適用。
- 查證方式對照表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5年1月5日林保字第1051650091號函
- 內政部104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第1041311198號函及會議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