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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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
民國104年7月3日院臺財字第1040032471A號
公布修正日期:(10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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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機關提供職務宿舍予借用人住用,應依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按月計收職務宿舍管理費。但依其他規定另定收費基準經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或主管院核定或備查者,從其規定。前項所稱各機關,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所稱職務宿舍,指單房間職務宿舍及多房間職務宿舍。二、每月職務宿舍管理費計算方式如下:〈一〉按職務宿舍種類、屋齡及坐落直轄市、縣(市),依附表所列每月、每平方公尺單價乘以借用面積計算,計算結果有小數時,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二〉借用期間不足一個月者,按實際借用日數占當月份比例計算之。三、各機關得參酌職務宿舍坐落區位、使用設備及必要之維修費用等因素,調高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前項所定必要之維修費用,不含耐震補強、建物翻修、大型管線修繕等涉及房屋結構、安全之大型維修費用。四、本基準每四年檢討一次。
- 經檢討奉行政院109年5月1日函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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