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停止適用或已廢止之行政規則)-(停止適用)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依「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辦理土地總登記,本署提出異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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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適用)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依「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辦理土地總登記,本署提出異議原則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3年4月24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033000416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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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依「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辦理土地總登記,本署提出異議原則,請 查照。說明:一、依本署簽奉 部長102年2月25日批示(附簽呈影本1份)辦理;兼復貴分署組織調整前101年12月28日台財產北接字第1013003620號函。二、本署提出異議原則如下:(一)經地政機關審認屬「視為所有人」(於62年7月31日前已具備民法規定完成時效)登記土地所有權案件,除有經政府機關辦理有償徵收、價購,或申請人於62年7月31日前喪失占有等證據,提出異議外,得不提異議。(二)非屬上述「視為所有人」登記土地所有權案件,除有經政府機關辦理有償徵收、價購,或申請人非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或申請人不符取得所有權要件等證據,提出異議外,得不提異議。三、金門縣未登記之土地,如有民眾申請所有權登記案件,亦比照上述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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