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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主旨:本署110年5月18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000147680號函示本署各分署(辦事處)受理提供申請開發設置 陸域風力發電設施案件(下稱陸域風電申請開發案),應比照設置太陽光電設施申請開發案件(下稱光電申請開發案)審查方式辦理,補充核示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旨述函示,各分署(辦事處)受理陸域風電申請開發案,應比照設置光電申請開發案審查方式【即由申請人檢附一級環境敏感地區查註結果文件(下稱一級環敏文件),未檢附(齊) 者,由各分署(辦事處)視個案情形,酌予通知限期補附,或以已掌握之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下稱一級環敏地區)資訊逕予註銷申請案,並於通知申請人繳交保證金時請其切結相關事項】辦理;又為避免國有土地因生態保育考量,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不宜提供開發,經本署各分署撤銷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同意書(下稱提供申請開發同意書),衍生爭議,陸域風電申請開發案應於通知申請人繳交保證金時請其切結相關事項。兹依經濟部能源局(下稱能源局) 110年10月19日能電字第11000643230號函示,陸域風電設施與光電設施開發方式並非完全相同,其對土地利用之方式及影響亦有差異,建請考量兩者差異性進行審查,不宜完全比照辦理。

    二、考量陸域風電申請開發案皆為點狀式開發(每座約 625平方公尺),相較光電開發為面狀之大面積國 有土地開發型態截然不同,依能源局前述函示意見宜有差異性審查,且本署已請申請人檢附切結書以減少爭議,爰陸域風電申請開發案倘經申請人檢附一級環敏文件確位於一級環敏地區,惟經貴分署(辦事處)函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定土地使用無影響生態保育之虞、逾期未查復或查復不明者,仍得核發提供申請開發同意書。

    三、另各分署(辦事處)於本署旨述函核示後,因位於一級環敏地區而註銷申請之案件,除已重新送件者外,其餘案件由各分署(辦事處)先行函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倘確定土地使用無影響 生態保育之虞、逾期未查復或查復不明者,請通知申請人重新送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