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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公告
標租土地作造林使用資訊- 招標公告
標租土地作造林使用資訊
投標文件請列印並填載完整,否則將視為無效標。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114年度第1批標租土地作造林使用資訊
公告日期:114年12月26日
開標日期:1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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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號
序號
土地標示
標租面積
(公頃)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 訂約權利金底價
(元) 投標保證金
(元) 履約保證金
(元) 使用限制 租賃期限
(年) 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備註 -
-
標號
1
序號
1
2
3
土地標示
花蓮縣光復鄉水廣段1657-0000地號
花蓮縣光復鄉水廣段1721-0000地號
花蓮縣光復鄉水廣段1721-0002地號
標租面積
(公頃)約計23.789964
0.557784
約計0.976936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訂約權利金底價
(元)759,000
投標保證金
(元)100,000
履約保證金
(元)15,190,000
使用限制
詳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作造林使用租賃契約書第七條租賃期限
(年)10位置圖及照片
是否停標
否
備註
1.非屬基金財產。
2.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得以書面申請換約續租,詳投標須知第22點及租約第14條。
3.如發現地上樹木屬森林法第52條第4項經中央林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貴重木樹種,應依投標須知第17點及租約第1條辦理。標租造林地上有雜草、樹木、竹、雜樹林、樟樹、混合雜林等,按現狀交付得標人使用。地上物之騰空、拆遷或補償等事項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4.標租造林地上部分為現有道路,得標人應維持道路暢通。
5.本標號1657地號土地以約計面積按現狀辦理標租。(詳圖示錄號①②③④⑤⑥⑦⑨⑩⑪⑫⑬⑭);本標號1721-2地號土地以約計面積按現狀辦理標租。(詳圖示錄號③)
6.土地租賃範圍應以地政機關複丈成果為準,得標人如對租賃土地界址有疑義,應於本分署同意後,自費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並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辦理,不得以本分署位置圖記載有誤而要求損害賠償或解除標租契約退還保證金。
7.土地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一計收。
8.標租不動產租賃期間,倘有公共、公用事業需求,標租機關得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造林使用作業要點第24點規定,騰空收回部分標租不動產,並通知承租人變更租約。
9.得標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自費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送標租機關(請詳投標須知第13點規定),並由標租機關通知同意備查,始辦理繳款訂約事宜。
10.得標人應繳交之金額包含訂約權利金、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請詳閱投標須知。
11.租賃土地限作造林使用,並應依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作造林使用租賃契約書約定使用租賃土地,不得作違背法令規定或約定用途之使用。
12.本案不動產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後續承租人倘有辦理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或學術研究行為,應依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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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如對招標資訊尚有疑問,請電洽:03-8339399分機330 洪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