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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

  • 第 8 點
  • 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為空地,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標售:
    (一)地上種植蔬菜、水稻、竹類、果樹、雜木或其他農林作物者。
    (二)地上為非供居住使用之簡易棚架(屋)或貨櫃屋。
    (三)地上有簡易之畜禽舍者。
    (四)地上有水井、蓄水池、漁池、晒場、庭院或鋪設水泥、柏油者。
    (五)地上有廢置之防空洞或碉堡者。
    (六)地上有駁嵌、花台、圍籬、護坡、擋土牆或廣告牌者。
    (七)地上有堆置物者。
    (八)地上有簡易攤位、停車場及其設施者。
    (九)地上為私設之水溝、巷道使用者。
    (十)其他經標售機關認定占用情形簡易者。
  • 第 9 點
  • 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急待處理者,得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由財政部核准辦理現狀標售:
    (一)一棟國有房屋被數戶使用,無法辦理分割或無法取得協議共同補辦租賃手續者。
    (二)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地,該房屋現所有人未依限承購者。
    (三)地上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家屬具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身份,受「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保障,在優待期間內不得請求強制執行者。
    (四)被占用建築房屋之國有土地,坵形畸零,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不得單獨建築使用,而限於規定不發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文件者。
    (五)以造林、養殖、耕作名義出租之國有土地,承租人違反租賃目的作建築使用,經終止租約,但短期內無法騰空者。
    (六)已為寺廟或教堂占用之國有土地,短期內無法騰空者。
    (七)其他經標售機關認定使用情形確屬複雜,短期內無法騰空標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