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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國有財產法

  • 第49條
  •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
    前項得予讓售之不動產範圍,由行政院另定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
    第一項及第三項讓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